法院公告 2007年12月10日
蒋梅:本院受理原告楼汉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汇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立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王晋民、石敏、郝晓萍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第DB\01
02721570号,出票日期2007年10月18日,收款人杭州兽王皮件服装有限公司,账号:1202022109900091305,出票金额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浙江兽王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000100616008091001,付款行:中行杭州庆春支行,第一被背书人:湖州市南浔振荣皮业制品厂,第二被背书人:湖州市南浔明腾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蔡新亨、李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合同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07)拱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27765元、违约金104391元(违约金计算至2007年6月28日止,自2007年6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付);驳回原告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20元,合计10855元。原告浙江中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93元,你们共同负担104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朱君辉、林云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大楼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胡宏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网新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公司)诉被告胡宏业、胡宏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786、787、788号民事判决书,第786号判决胡宏业、胡宏政赔偿网新公司货款损失19406元、违约金损失3241元,合计2264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4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1595元,由网新公司负担852元,胡宏业、胡宏政负担743元。胡宏业、胡宏政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支付。第787号判决胡宏业、胡宏政赔偿网新公司贷款损失10724元、违约金损失1609元,合计1233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690元,由网新公告负担271元,胡宏业、胡宏政负担419元。胡宏业、胡宏政负担部分于本判决效之日起10内予以支付。第788号判决胡宏业、胡宏政赔偿网新公司货款损失30160元、违约金损失4976元,合计3513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47元,公告200元,合计2047元,由网新公司负担1054元,胡宏业、胡宏政负担993元。胡宏业、胡宏政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予以支付。驳回网新公司就该三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胡宏业、胡宏政未按上述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